(2014)邹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471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邵红侠。被告:张某,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亚瑟审 判 员 陈庆存人民陪审员 赵玉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