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徐华,女,系徐某甲之妹。委托代理人李运根,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陈建才,益阳市赫山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甲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徐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代理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