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夏福亚与刘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福亚,刘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夏福亚,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祥云,男,农民,系原告夏福亚公公。委托代理人:王玉杰,安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浩,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安新县三台亿隆鞋底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亚与被告刘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给付原告工资款,双方就本案已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福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