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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夏福亚与刘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福亚,刘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夏福亚,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祥云,男,农民,系原告夏福亚公公。委托代理人:王玉杰,安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浩,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安新县三台亿隆鞋底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亚与被告刘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给付原告工资款,双方就本案已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福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