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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蔡伍郎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伍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蔡伍郎委托人欧谷山,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苏如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栋,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爱虎,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伍郎诉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暂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伍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由原告蔡伍郎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赵鑫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