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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勇与刘忠刚、宋华珍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652-1号申请执行人赵勇,聊城鲁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忠刚,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宋华珍。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忠刚名下的房产健康路农行家属院*室(房产证号:聊房改字第××号)、向阳路向阳路颐馨园*室(房产证号:古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