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杨廉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潘可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廉政,潘可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9号原告杨廉政。被告潘可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廉政诉被告潘可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廉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廉政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焕湘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广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