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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李兆莉与姚抗抗、姚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莉,姚抗抗,姚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328号原告李兆莉。被告姚抗抗。被告姚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莉诉被告姚抗抗、姚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抗抗、姚瑞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兆莉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抗抗、姚瑞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莉撤回对被告姚抗抗、姚瑞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99元,由原告李兆莉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209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小  玲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子健(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