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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建生、李颖杰与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生,李颖杰,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955号原告王建生,居民。原告李颖杰,居民。被告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福街南侧海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文辉。原告王建生、李颖杰与被告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生、李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宋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