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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农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士龙与张殿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龙,张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农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张士龙,男,2000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马秀波,女,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殿生,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士龙与被执行人张殿生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喜连行依据本院的(2012)吉农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殿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殿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殿生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47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如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