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涵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植,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闽BFJ7**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沿着212县道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往涵江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协龙鞋厂”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闽BBD5**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上述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1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6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做出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妻子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就上述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周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已支付)。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诉讼期间,本院委托被告人周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有关被告人周某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会调查,湖北省建始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临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登记、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可以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应正确对待本院判决,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悔过自新,回归社会。据此,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艳红人民陪审员 吴兆佳人民陪审员 卞映征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龚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