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施振门、庄华焰诉被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怣治、吴建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振门,庄华焰,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吴怣治,吴建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施振门(曾用名施振文),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庄华焰,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忠惠、曾荣福,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亚巡,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吴怣治,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怀乡路38号。第三人吴建昌,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晋江市金井镇下杭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振门、庄华焰诉被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怣治、吴建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振门、庄华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307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54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林海堤代理审判员 戴晓燕人民陪审员 赖建来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潘苗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