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梁俊霞与崔彩肖、李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霞,崔彩肖,李生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梁俊霞,无业。委托代理人田云,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彩肖,永嘉房产经纪公司友谊北大街店员工。被告李生贤,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霞与被告崔彩肖、李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俊霞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梁俊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俊霞负担。审 判 员 张素利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