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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行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红与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青行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委托代理人姜东,青岛市北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法定代表人宋海令,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德洪、王鹏飞,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张红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张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金龙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崧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