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海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大连金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与浙江耀华海运有限公司拖欠船舶供油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金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浙江耀华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保字第19号申请人:大连金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勤俭街。法定代表人:陈吓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勇,该公司业务经理。被申请人:浙江耀华海运有限公司。申请人大连金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耀华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供油款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正远8”号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60万元的可靠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2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正远8”号轮已经离开大连港码头,无法扣押该轮,申请人大连金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连金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诉讼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 瑒审 判 员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