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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沂源县西里镇苗庄村。被执行人王某乙,沂源县西里镇苗庄村。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1)源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1129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朝程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蓝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