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罗素月诉陈建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44号原告罗某某,女,德化县人。被告陈某某,男,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罗某某以欲与被告陈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吴水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