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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光文与被执行人黄汉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文,黄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文,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平南县大鹏镇新塱街人。被执行人黄汉荣,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光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汉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汉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支付分红补偿款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本案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善海审判员  陈静珍审判员  覃国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记员员昌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