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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郑婉清与被告詹郑雄、魏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婉清,詹郑雄,魏贵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郑婉清,女,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昊,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郑雄,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魏贵坤,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婉清与被告詹郑雄、魏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婉清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贵坤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东路2号金港名都B区12幢301室房屋的移户手续,并已提供陈明朗所有的位于周宁县狮城镇西街227号内108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贵坤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东路2号金港名都B区12幢3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1306**)的移户手续。二、冻结陈明朗所有的位于周宁县狮城镇西街227号内108室房屋(周房权证狮城字第04**号)的移户手续。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巫卫娜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