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左林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林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林林,男,身份证号码:×××321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4)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林林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3时许,被告人左林林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南沙湾旧村30号附近路段,以持刀片威胁方式抢走被害人蒋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价值人民币907元的水红色三星9100G手机一部和化妆工具若干。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左林林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左林林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林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姚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林林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林林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林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林林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审 判 员 姚 峰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