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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与何进城缴纳行政罚款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何进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执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汴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进城,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于2013年9月9日作出厦集卫医罚(201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决定对何进城罚款3000元,但何进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作出的厦集卫医罚(201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9月9日送达何进城。何进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厦集卫医罚(201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亦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厦集卫医罚(201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何进城负担。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苏凤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