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小金与綦江县顺亿汽车配件厂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金,綦江县顺亿汽车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金。被执行人綦江县顺亿汽车配件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綦江县顺亿汽车配件厂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