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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二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董国敏与王国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敏,王国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绿民二初字第1111号原告董国敏,男,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国冰,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敏与被告王国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敏撤回对被告王国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嵩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