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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某某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