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某某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