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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中大特殊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中大特殊钢有限公司,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高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新中大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03号。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磊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左 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