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宁向军与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向军,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宁向军,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天朗莱茵小城。被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本院在审理宁向军与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卞世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