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薛执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秀梅、黄夏等与左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梅,黄夏,黄新宇,李雪英,黄秉团,左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薛执字第413-2号申请执行人���高秀梅。申请执行人:黄夏。申请执行人:黄新宇。申请执行人:李雪英。申请执行人:黄秉团。被执行人:左成新。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秀梅等与被执行人左成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薛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左成新在银行账户上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