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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薛执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秀梅、黄夏等与左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梅,黄夏,黄新宇,李雪英,黄秉团,左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薛执字第413-2号申请执行人���高秀梅。申请执行人:黄夏。申请执行人:黄新宇。申请执行人:李雪英。申请执行人:黄秉团。被执行人:左成新。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秀梅等与被执行人左成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薛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左成新在银行账户上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