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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孟德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德超,叶顺干,孟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孟德超。被执行人叶顺干。被执行人孟祥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祥胜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