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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和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罗建国与无锡市友奥贸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国,无锡市友奥贸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罗建国。委托代理人唐军(受罗建国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友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煜飞。委托代理人秦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驾驶员。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国与被告无锡市友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奥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国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建国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罗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君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