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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陈国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文斗,罗田县九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传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管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