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陈国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文斗,罗田县九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传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管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