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刑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封文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筑刑执字第1331号罪犯封文江,男,28岁,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于2014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2012年8月、2012年9月~2013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文江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红代理审判员 李广代理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