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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与任先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任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法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负责人曾宜民,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任先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万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任先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先峰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完毕该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先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任先峰所有的、坐落在万安县武术乡社田村塘旨的库汊经营权和使用权、该库汊面积为205亩,查封、拍卖。经三次依法拍卖都流拍。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任先峰所有的、坐落在万安县武术乡社田村塘旨的库汊经营权和使用权、该库汊面积为205亩,抵债给予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第三次流拍价为人民币:336000元,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要求将被执行人任先峰所有的坐落在万安县武术乡社田村塘旨的库汊经营权和使用权、该库汊面积为205亩,以最后一次流拍价人民币:336000元抵了被执行人任先峰在本案的全部执行标的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先峰所有的、坐落在万安县武术乡社田村塘旨的库汊经营权和使用权、该库汊面积为205亩,以最后一次流拍价人民币:33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抵偿被执行人任先峰所欠贷款全部债务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等费用。该库汊经营权和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分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