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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高长根与高志强、高长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根,高志祥,高长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414号原告:高长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志祥。被告:高长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鸡山村春光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008071314,系高志祥之次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勇,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鸡山村春光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001221316,系高志祥之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根与被告高志强、高长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根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高长根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