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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曹海林与高应得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林,高应得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834号原告曹海林,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高应得,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林与被告高应得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林于2014年3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曹海林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