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茌平支行与商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茌平支行,商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茌平支行。被执行人:商昌斌。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商昌斌你处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10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