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仙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陈某甲,女,住仙游县。被告陈某乙,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毅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