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青与XX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XX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莆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清,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贵花(系XX清之女),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任鑫,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张青因与被上诉人XX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3)仙民初字第5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一、2013年1月6日至2月12日,原告因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去医疗费45006.25元。经诊断原告的损伤为左胫骨骨折并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左足跟部皮肤挫裂伤。二、原告进行伤残评定花去鉴定费650元。三、被告已支付给原告8000元。四、原审还查明并认定原告在本事故中的其他损失为:营养费4500.63元、误工费12136.83元、护理费3277.83元、交通费740元、伤残赔偿金21927.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28.42元,各项损失共计95867.80元。原审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告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其已支付的8000元,被告应再赔偿87867.8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理,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给原告XX清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七千八百六十七元八角。二、驳回原告XX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三千五百零一元,由被告张青负担一千九百九十七元,由原告XX清负担一千五百零四元。宣判后,张青不服,上诉称:本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是苏德荣聘请人员,服从苏德荣管理和指挥,也从苏德荣那里领取工资;被上诉人是在本人后车厢上安装木头不慎从车上掉下来,属于工伤,不能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判决。原审以本人未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违反事实真相,也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对本人的诉讼请求。XX清答辩称,上诉人张青与苏德荣不是雇佣关系,与本人一起干活的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采信,公安部门依职权认定本人是从张青驾驶的车上掉下来,一审两次开庭时上诉人主张是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中又说是垫付8000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XX清从上诉人张青驾驶的车辆上抛出路边后腿部受伤,交警部门作了事故认定和调查相关的证人,上诉人张青主张被上诉人XX清是在安装木头过程中受伤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张青主张与被上诉人XX清都是受雇人员,应当由雇主苏德荣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XX清有权向雇主和上诉人张青主张权利,但被上诉人XX清已向法院起诉由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原审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由上诉人张青承担本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即使先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最终也是由侵权人即上诉人张青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当维持。上诉人张青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张青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黎明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代理审判员 庄莉琳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翁丽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