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五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李春波与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波,李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五商初字第69号原告李春波,男。委托代理人王海莉(系李春波之妻),女。被告李文忠,男。原告李春波与被告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学成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波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莉,被告李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波诉称,2013年10月28日,李文忠从我处借款30000元,由李文忠给我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还款。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李文忠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文忠辩称,我因欠信用社贷款没有钱,向李春波借款15000元,约定利息1000元,合计16000元。此款我偿还了8000元,现在欠8000元没有偿还。李春波殴打我,在李春波的威胁下我给李春波出具了30000元的欠据,我现在没有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李文忠从李春波处借款30000元,由李文忠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还款。此款到期后,经李春波多次催要,李文忠拖欠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有原告李春波提交的欠据原件一份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李春波与李文忠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李文忠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给付所欠借款的义务��因此,李春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李文忠关于给李春波出具的30000元欠据是在李春波威胁下所为,实际应欠李春波借款8000元的反驳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文忠给付原告李春波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文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责任书记员陈潇潇庭审书记员赵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