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卢秋玲与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秋玲,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卢秋玲。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林。原告卢秋玲为与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卢秋玲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秋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秋玲撤回对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卢秋玲负担。审判员 李良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庾寒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