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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林某,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2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于2O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自行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