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至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公司与邓海全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海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至民初字第722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2590-9。法定代表人吴倩颖,总经理。被告邓海全,男,生于1974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海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