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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刑执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许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执字第0398号罪犯许明,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许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统计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许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罪犯许明系累犯,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从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