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裕山、黄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光所、张展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裕山,黄东,张光所,张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何裕山。申请执行人黄东。被执行人张光所。被执行人张展龙。申请执行人何裕山、黄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光所、张展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光所、张展龙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裕山、黄东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光所、张展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何裕山、黄东承包金110000元、违约金1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20元,执行费1715元,合计125435元。经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张光所已主动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谢玉养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珍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