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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惠法靖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惠法靖民初字第21号原告:许某某,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仙庵镇新乡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8********。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户籍地址:惠来县仙庵镇京陇管区,现羁押于惠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12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年底认识谈婚,2001年5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8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生育有胡某纯、胡某捷、胡某三个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被告在东莞打工时,有人告诉原告被告吸毒,但被告矢口否认。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吸毒人员经常在一起,精神状态出现异常,原告怀疑被告吸毒,多次规劝被告不要接近毒品,被告仍保证其没有吸毒。2011年,原告流产才20多天,被告强行与其过夫妻生活,一个月后,原告经诊断为:人乳头瘤病毒高危H52型感染,该病毒感染可能来源于被告。2014年1月21日,被告在仙庵镇田墘村吸毒被派出所抓获,现在惠来县戒毒所强制戒毒。婚后被告长期吸毒,原告对其屡劝不改,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胡某捷、胡某、女儿胡某纯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家庭共有财产摩托车二辆,电动车归原告,另一辆归被告;四、家庭共同债务,所欠各自亲戚债务由各自负担;五、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许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的《临时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的《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三、原、被告《结婚证》2本。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四、《常住人口登记卡》5份。证明胡某某、许某某、胡某纯、胡某捷、胡某5人的户籍登记情况。五、汕头市中心医院出具的《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基因分型检测报告》1份,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广东省医疗收费��据》5单。证明原告感染了高危亚型人乳头状瘤病毒需要治疗。六、《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1份。证明被告吸毒的事实。上述证据三、五、六为原件,其他均为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被告胡某某辩称:2000年年底原、被告相互认识并谈恋爱,2001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4年8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可以,平时有因家庭琐事吵架,在东莞打工时感情尚可。后来,因原告平时生活啰啰嗦嗦,双方感情开始不好。2014年1月,因原告老打电话啰啰嗦嗦,被告心情不好才吸毒。被告没有伤害家庭,有在外打工挣钱,被告无向亲戚借钱,家庭经济都由被告负担。被告无强制与原告过夫妻生活,2011年原告做手术时被告有在场,手术费被告付了八成。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有和好可能,希望再给一次机会,其不会一而再地吸毒。若要离婚,为了不要伤害孩子,希望戒毒后再离婚。被告胡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开庭质证、辩证,被告胡某某对原告许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年底相互认识并谈恋爱,2001年5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8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共生育三个子女:女儿胡某纯,2002年1月11日出生;长男胡某捷,2004年8月12日出生;次男胡某,2006年4月30日出生。三个子女自出生到2014年1月21日被告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一直由原、被告抚养。被告因吸毒被关押后,三个子女跟随被告父母居住生活,原告负担抚养费,现就读京陇小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与吸毒人员在一起,怀疑被告吸毒,并多次规劝其远离吸毒人员,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开始不好。2010年国庆后,被告因有吸食毒品的嫌疑被仙庵镇京陇村的治保员带去询问。有时,因被告的行为异常,原告怀疑被告吸毒再次规劝,而被告矢口否认,并保证其没有吸毒,但事后仍然与一些吸毒人员混在一起,为此,双方再次吵架,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被告庭审中自认其自2013年12月开始吸毒。2014年1月,原、被告再次因被告吸毒发生争吵,2014年1月21日,被告因滥用毒品海洛因被惠来县公安局望前派出所抓获并强制在惠来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至今。2011年原告流产后20多天,被告与原告过性生活,1个月后,原告子宫经常出血,2011年10月13日原告到汕头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有高危亚型人乳头状瘤病毒感染,原告感染的高危亚型人乳头状瘤病毒怀疑系被告传染,现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2014年2月10日,原告以被告长期吸毒屡劝不改,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雅迪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太子牌摩托车一辆。共同债务有:原告的胞妹10000多元、朋友500元、妹夫1000元,胡某彬2000元,胡某伟3000元,胡某花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原、被告婚生女儿胡某纯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0年原告开始怀疑被告有吸毒恶习后,夫妻感情开始不睦。2010年国庆后,被告因有吸食毒品的嫌疑被仙庵镇京陇村的治保员带去询问,平时因被告常常与吸毒人员混在一起,且有时行为异常,原告更怀疑被告有吸毒恶习,因而多次规劝被告远离吸毒人员,不能吸毒,但被告置原告的规劝于不顾,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被告不��心原告身体健康,在原告流产后身体尚未恢复,与其发生性关系,以致后来原告子宫经常出血,现被确诊感染了高危亚型人乳头状瘤病毒,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2014年1月原、被告再次因被告吸食毒品发生争吵,2014年1月21日,被告因滥用毒品海洛因被惠来县公安局望前派出所抓获并强制在惠来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规定,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与被告婚生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婚生三个子女自出生到2014年1月21日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以前,一直跟随原、被告生活,与原、被告均有较深感情,现原告因感染有高危亚型人乳头状瘤病毒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其抚养子女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被告虽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但其在戒毒期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工作,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及征询胡某纯的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胡某纯由原告负责抚养,儿子胡某捷、胡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关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原告称共同财产雅迪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太子牌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中欠原告一方的亲戚朋友11500多元由原告负担,欠被告一方的亲戚朋友8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也同意原告的上述意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胡某纯(2002年1月11日出生)由原告负责抚养,长男胡某捷(2004年8月12日出生)、次男胡某(2006年4月30日出生)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或随母由其自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雅迪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太子牌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借欠原告一方的亲戚朋友11500元债务由原告负担,欠被告一方的亲戚朋友8000元债务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账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法定理由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平的的的的代理审判员 刘树佳点点滴滴人民陪审员 唐龙盛点点滴滴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点点滴滴书 记 员 钟朱彬点点滴滴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