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会贤与张俊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交。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