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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会贤与张俊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交。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