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刑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智勇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319号罪犯王智勇,别名王志勇,曾用名XX,男,生于1968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初中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6日作出了(1994)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智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于1995年8月26日脱逃。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巴州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加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十年零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王智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智勇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41.1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王智勇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王智勇的个人总结,对罪犯王智勇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智勇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王智勇的改造表现不稳定,违规较多,应适当减少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智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邹 清代理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