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民初字第06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侯惠与邓长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法民初字第06624号原告侯惠,女,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高文、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长平,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惠与被告邓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惠于2014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故原告侯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惠负担。审 判 长 韩京耀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隆杭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