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北民初字第24号原告冯某某,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以我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春颖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