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燕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宣钢炬钢厂职工。被执行人庞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宣钢生产处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区民初字第1165号调解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3万元,负担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3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占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