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学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军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00253号被告人冯学军,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学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亚莉、王一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冯学军以2万元的价格从山东购买了一台短信群发设备。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冯学军利用该设备为商家发送广告短信盈利,为海宁皮草发送短信56861条,获利1500元;为羊老大服饰发送短信128861条;为榆林微创外科医院发送短信103070条。以上被告人冯学军发送广告短信共计288792条,共获利1500元。期间每发送一条短信均造成一万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5秒,共造成288792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学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学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冯学军以2万元的价格从山东青岛购买了一台短信群发设备。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冯���军利用该设备为商家发送广告短信盈利,为榆林市人民大厦海宁皮草店将编辑为:“榆林人民大厦3楼,海宁皮草展销会隆重开幕!欧美流行水貂、皮衣、皮草、最低销售、厂家直销、正品保障,电话1869123****”。发送短信56861条,获利1500元。为榆林市羊老大服饰将编辑为:“羊老大冬季特卖会会场水秒杀,棉袄、棉裤30-50元、男女防寒服、毛衫、西装、羊毛被1-2折高新区羊老大工业园[西部三辰隔壁]3547798”,发送短信128861条。为榆林微创外科医院将编辑为:“榆林十大名医,原二院专家贺清义,秘方治疗慢性咽炎、干咳、头痛、胃病等有奇效!电话:813****,地址:肤施路桥南[榆林微创外科医院]”,发送短信103070条。综上,被告人冯学军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广告短信共计288792条,共获利1500元。期间每发送一条短信均造成一万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5秒,共造成288792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冯学军的供述,证明上述时间、地点其为盈利,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广告短信共计288792条,共获利1500元。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冯学军用“伪基站”给他人发送短信的事实。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7日11时许,他和同事对移动公司基站进行检查时,发现榆林市长城路与榆阳路十字前的国贸附近有虚拟基站信号,而且信号很强。通过仪器检测,最后确定为嘉源商务宾馆405房间内有“伪基站”设备。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0日,冯学军来到羊老大服饰问我单位是否发短信广告,每条0.02元。因羊老大服饰在冬季举行销售活动,故让冯学军发送50万条,内容为:“羊老大冬季特卖会会场水秒杀,棉袄、棉裤30-50元、男女防寒服、毛衫��西装、羊毛被1-2折高新区羊老大工业园[西部三辰隔壁]3547798”。现冯学军发了多少条我不清楚,账还未结算。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我院一员工给我说:“有一个给手机用户群发短信人,做宣传,看我们医院是否需要做短信群发宣传”?当时医院正需要广告宣传,我与他见面后,他称自己叫冯学军,每发一条短信0.02元。我让他先发发看,看效果如何,随后相互留了电话,我让办公室编辑了短信内容,内容是:“榆林十大名医,原二院专家贺清义,秘方治疗慢性咽炎、干咳、头痛、胃病等有奇效!电话:813****,地址:肤施路桥南[榆林微创外科医院]”,现在还没给冯学军结算款。6、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冯学军找到我说:“他是广告公司的,做移动、联通短信业务,每条短信0.02元”,问我做不做。我说:“可以”��看效果。于是我编辑了一条海宁皮草的促销广告,发给了冯学军。2013年11月26日,冯学军来我店里说:“发了8万多条短信广告”。我给了冯学军1500元广告费。7、扣押清单、照片,证明2013年11月27日,公安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所住房间扣押黑色神州牌优雅A480B-B9笔记本电脑一台、NOKIA1110i手机一部、白色铝合金外壳短信群发设备主机一台、发射天线一根及所发短信条数。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证明,证明2013年11月24日至25日,冯学军用短信设备为羊老大服饰发送短信128861条;2013年11月25日,冯学军用短信设备为榆林微创外科医院发送短信103070条;2013年10月27日,冯学军用短信设备为海宁皮草店发送短信56861条。发送一条短信造成用户5秒钟通讯障碍。9、侦查实验笔录、照片,证实将查获的短信群发设备连接正常,经实验,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短���过程中,周围基站受到强干扰,用户手机在干扰期间不能正常通讯。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内容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质证,均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军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设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一万名移动用户通讯中断不满一小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学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冯学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288792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侦查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伪基站”设备,依法予以没收。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学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伪基站设备,黑色神州牌优雅A480B-B9笔记本电脑一台、NOKIA1110i手机一部、白色铝合金外壳短信群发设备主机一台、发射天线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雄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