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92号原告强大应,男,汉族,1940年12月16日生。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委托代理人戴鑫玲,女,汉族,1992年2月10日生。被告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法定代表人王顺海。委托代理人姚蜀华,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强大应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强大应因其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对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瑶 来自